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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2/4/10  阅读次数:1551  字体大小: 【】 【】【
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物价局、审计局:
现将《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贯彻落实。
各市、县(区)确定的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义务教育学校要填写《安徽省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义务教育学校审批表》,并在4月15日前由市教育局审核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未经审批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审计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
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现就我省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为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按照初步均衡、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的三个层次,有步骤、分阶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深入。2012年全省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的县(区)达到50%。2015年全省80%的县(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其中20%达到优质均衡。2020年全省所有县(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其中40%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在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中,落实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禁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各地要在已经实现义务教育择校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5%的控制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项有效措施,逐年降低并逐步消除义务教育择校。将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的70%合理分配至区域内各初中(包括民办初中),并逐步扩大。要将与择校相联系的乱收费作为治理重点,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跨学区招生、组织招生考试、招收特长生、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等乱收费行为。加强管理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择校乱收费实行“零容忍”,切实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工作措施
1.加强招生组织领导。自2012年始,各市、县(区)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担任,同级纠风、教育、发改、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明确学区并及时调整学区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分布状况和学校标准班额,合理划分学区(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确定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根据学区内学生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学区范围。要区分行政区域和学区的不同界限,严禁混淆行政区和学区概念,禁止扩大择校范围。
3.实施招生信息公开。每年招生前,各地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把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和家庭住址在网络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和家长公告。公告中,择校生信息单列。
4.完善招生录取机制。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
学校一律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班额录取新生。对于在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不超过招生总额5%范围内的择校生,必须明确招收的原则、条件和方法,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招收学生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家长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应在网络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公布。具体办法由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市教育局有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其招生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报市义务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5.平等对待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暂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若属转学学生,其转学手续按照学籍网络化管理办法,由流入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办理。各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方便,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但对城市中同城跨区择校的学生严禁办理转学手续。
6.规范特长生招生。每个县(市、区)可确定1至2所在体育和艺术教育方面具有较好师资、设施和教育教学基础的学校,在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5%。除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招收特长生。特长生招生办法由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经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校中校”或以公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参与民办学校办学,凡以上述行为招生和收费将严肃查处。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改制清理成果,坚决落实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等部门有关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原改制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对于清理不彻底或者有回头现象的要解决纠正。
8.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严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建立捐赠资金审核鉴证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必须依法出具凭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教育的款物的情况,包括捐赠金额、缘由、政策依据和使用安排等均要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鉴证,对确认有与招生、择校挂钩的教育捐赠,一律责令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要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得用于教职工个人以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9.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从严控制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允许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经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教材费、作业本费、经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教育招生考试费、向寄宿在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学校公共浴池为在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公共洗浴发生的费用。其余费用一律不准收取。严禁举办升学培训班乱收费,跨学区招生乱收费,组织招生考试乱收费,通过特长招生乱收费,通过捐资助学与升学挂钩乱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教师通过有偿补习和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
10.扶持规范民办学校。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同时要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行为,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组织考试、测试招收学生,或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超出当地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和超班额招生。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执行改正的,取消其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1.完善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继续实行将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至辖区内初中的办法,引导初中生源合理分布。分配的主要因素为初中毕业年级进入七年级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学籍数,学校的办学水平,以及对偏远学校的倾斜等。从2012年初一年级起,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到校生志愿。过渡期间的就读年限由各市、县(区)教育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流动人口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报名人数,确定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数。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12.实行择校和捐赠备案制。各设区的市教育局每学期要将本辖区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人数(所在学校和分布情况)、接受的教育捐赠情况(受赠学校和金额)和各地转学人数(转入学校和数额),分市直、县(市、区),报省教育厅和纠风办备案,经备案审核,如择校超过规定比例,捐赠不属实,转学办理不符合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及省实施方案的要求,把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确定治理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制订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层层抓好落实,保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取得显著成效
2.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学校要结合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工作要求,完善政务校务公开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信访举报反馈制度、典型问题督查督办制度、乱收费案件通报制度,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3.加强检查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治理辖区内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领导责任,各中小学校校长对治理本校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负总责。要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纳入市、县(区)规范办学行为的督查内容,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异地检查和暗访,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互查。各级教育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严肃查处择校收费问题。对于违规行为责令及时纠正,违规收取择校费用的,要坚决查处,及时清退。对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凡发生择校乱收费的,取消当地教育部门、学校和校长的评优评先资格。
4.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实施方案的宣传;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开辟专栏宣传治理义务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对媒体和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要快查快办,及时反馈,主动公布结果;加大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学校自觉抵制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行为。围绕“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持续开展“身边的好学校”等宣传活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要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
八条措施》的通知
教基一[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
  2010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提出了治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要求。各地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经过努力,不同程度上缓解和遏制了择校乱收费。但是,从近期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治理目标不明确,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群众对择校乱收费问题反映依然强烈。为实现“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得到明显缓解,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工作目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共同制定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八条措施》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实施《八条措施》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考核。
  二、狠抓落实,务求取得治理成效。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八条措施》,切实掌握政策要求;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研究贯彻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对于八条措施中相关指标加以量化明晰。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要突出重点,分析难点,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对问题严重地区要加强个别指导,单独制订工作方案,重点督办,力求突破工作瓶颈,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创新机制,提升治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各地、各学校要配合治理工作,完善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反馈机制、教育行风评议机制、行风问题督查督办机制、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八条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治理氛围。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八条措施》和治理乱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向社会和群众做好政策内容宣讲;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媒体反映的社会关切的特别是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要快查快办,及时反馈,主动公布结果;要加大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广泛动员各级主管部门、各学校和师生员工积极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和家长加强监督,自觉抵制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行为。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以及所辖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教育部。
  附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提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一、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
  三、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门设定的招生网上进行,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四、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六、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七、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果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
  八、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城市部分学校的整个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同时,吸收媒体参与监督,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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