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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镇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9/19  阅读次数:1528  字体大小: 【】 【】【
  

关于印发固镇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固教办[201291

  

各中学、中心校,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现将《固镇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中小学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固教[2011]138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固镇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教基〔201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等不同类型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学籍信息,包括县教育局、学校、班级以及学生个人信息。

第二章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校主管单位为县教育局,学校主管单位信息和学校信息由县教育局提供,由省级管理员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初始创建学校时设定。

第五条 县教育局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学校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学校编码、主管单位、联系电话、学校办别、所在地类别、学校类别、学制等信息。

第七条 班级信息包括班级名称、班主任姓名、建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荣誉称号。

第八条 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家庭、简历、变动、考试、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

第三章入学和毕业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小学一年级、初一招生按有关文件要求操作,严禁违规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按照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等有关规定。

新生入学时,各校要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采集和录入新生信息。小学一年级学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七年级和高一年级学生沿用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九年级时的学籍号,地区学号在系统中重新分配。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息,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年的照片信息。

小学学生学籍由中心校统一管理,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通过学校信息维护功能进行分校添加和维护。

第十条 学生身份证号码为学生在学籍系统中的唯一标识号。对于暂无身份证号的学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号,填写上报学籍。

禁止为幼儿园或学前班学生在本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籍。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在其他年级重报学籍。切实做到不漏报、重报、虚报学籍。

第十一条 各校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完成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的新生预审核功能,提交给县教育局审核。县教育局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学生信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生信息审核。县教育局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

学生学籍录入,小学每班不超过56人,初中和高中每班不超过60人。

第十二条 学校要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此类信息由学校自行通过系统的信息维护或者Excel导入功能进行操作,不需报学籍信息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在学年结束后,开始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操作,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信息。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自己进行毕业信息的维护,通过系统的义务教育完成学业管理或者毕业生信息Excel导入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提交县教育局审批。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通过系统的“高中毕业管理”功能进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然后提交市教育局审批,待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完成高三学生的毕业。学校需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毕业操作。

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省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更,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其他年级学生学籍信息的变动操作。

第四章变动和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办理学生的学籍变动手续。学籍变动与审批均要通过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系统进行,纸质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

由省内县外转入我县上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家长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房产证等)向户籍所在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经县教育局和学校审核同意后接收入学,同时提交县教育局通过学籍网络系统审批。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于每学年春季、秋季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网络系统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县(区)教育局进行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县(区)教育局与原就读学校进行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网络系统向县教育局反馈确认意见。学籍转入我县学校,原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跨省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手工录入学生的信息,并给学生分配学籍号、地区学号。除此外,所有省内的转学学生,转入校不得在系统中手工录入转入学生信息。

跨省转出的学生,须在每年9月30日之前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维护标记,已办理转学手续的,原学校学籍删除。未办理转学手续的,要详细注明变动去向、变动时间、变动原因,原学校保留学籍。

学生转学应在学期结束或开学时进行,学期中间一般不得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就读期间,发生休学、复学等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变动审批。学生辍学的,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提交记录,县教育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动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五章管理和安全

第十七条 系统用户分为教育厅用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三类。教育厅用户具有对全省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等功能。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学校用户具有对本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籍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允许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学校应提交申请,由县教育局核实后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各中小学要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保管好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修改。

第二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模式。 建立规范的学籍上报程序和审核制度,建立诚信承诺制和公示制。各中小学学籍信息由中小学(中心校)学籍管理员录入,并经学校校长(中心校负责人)审签上报。县教育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县学校学籍报送的审核审批,并提交县教育局负责人审签。学籍上报实行诚信承诺制和公示制,各校校长在学籍信息审签的同时必须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后方可向县教育局报送学籍信息,同时,学校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予以公示。县教育局将对各校上报学籍信息和录入程序进行抽验。各校要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恪守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永久保存,同时保留纸质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中小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校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保障,确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学校和学籍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六)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二0一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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